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民发﹝2010﹞47号
省直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民政局:
近年来,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但在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组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组织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经同意后,社会团体方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章程修改,比照社团进行,事前须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二、加强社会组织民主程序的监督,认真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董事会)的召开,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任职的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蒙受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监事的责任。
三、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社团负责人,需事先根据中办发﹝1998﹞17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规范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长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委托给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社会组织如有违反上述五条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请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重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山西贡献力量。
山西省民政厅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